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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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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依旧是那副样子:“周律师,您四天前就是这么的,结果转头您就弄了九个案子过来。”
    啊?周云挠了挠头,脸上原本的诚意满满顿时变为错愕:“有吗?我记得没有吧?我咋可能出尔反尔呢!”
    “网上的人都知道,我周云一口唾沫一个坑,我从来不瞎……”
    周某人的声音越来越,最后停了下来。
    工作人员依旧道:“周律师你倒是啊,我们这里可是有监控的,你继续。”
    周云脸上堆满笑容道:“那什么我毕竟是网上知名的律师,给点面子啦,保证这是最后一次!”
    工作人员接过材料开始看,一边看一边好奇道:“周律师,这就是你之前的那个案子是吧?这么快就出复议结果了?”
    周云笑了笑道:“我面子大。”
    材料都很全,在汇报立案庭领导后当场就给立案了。
    不用想什么调解的,这案子现在区里都出名了,肯定是不可能调解的。
    当然,真的起来,其实行政诉讼一般是不能调解的。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也就是除了那三个例外,其他都不能调解。
    所以你可以看到,在实务中一般是这么的,叫“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
    这个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是现在行政诉讼工作的主旨,毕竟很少有人是为了打官司去打官司的。
    包括某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靓仔,他做行政诉讼也是为了达成目的,只是动静会有那么一点点大而已。
    时间慢慢过去,哪怕再不愿意,教育部门也得准备出庭应诉了。
    行政诉讼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也就是教育部门以及行政复议局得自己来证明这个确实是涉及商业机密,所以不能公开。
    如果证明不了,那就必须得公开!
    可能大家都怕了吧,反正没等多久,几乎是卡着举证期限,铁路运输法院发出了开庭传票。
    时间很快来到了开庭的日子。
    周云拎着包出了酒店,一路来到了铁路运输法院。
    传票上的地址是第六庭,很快找到了地方推门进去,里面的被告位置上已经坐了那么三个人。
    其中两个看样子应该是司法局负责出庭的,另一个应该是教育部门的。
    周云也没打招呼,就这么坐到了原告代理人的位置。
    他已经看过对方的答辩状和举证了,可以这么,就现在的情况而言,他这边必赢。
    除非法院硬顶着判,不过他之前做了那么多事可不是白做的。
    而在对面,几个人同样不话,这个事现在没办法妥协,必须得法院判下来才行。
    等了大概十分钟左右,书记员确定了双方身份,然后合议庭成员走了进来,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还是周云进行陈述。
    “原告罗弘轩于……申请信息公开,于……收到被告一(银杉区教育局)出具的不予公开答复书,理由是涉及商业机密。”
    “后原告向被告二(复议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一作出的答复书。”
    “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陈述完了,就这么简单,你们的行为违反法律,所以请求法院支持。
    很快被告这边进行答辩。
    “我方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明理由,而且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商业机密,因此我方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周云静静地不话,对方有两个理由,一个是原告的申请没有明理由,第二个则是涉及商业机密。
    基本上可以,“没有明理由”这个理由是现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最常见的理由。
    很多行政机关都是用这个搪塞的,就是诶你要申请公开,那你得有必须公开的理由才行,不然平白无故的你你申请什么。
    然后很多人就会被哄住了。
    这里周云根本没写什么什么理由,因为没必要写,想申请就申请。
    这和之前烂尾楼那个不一样,那个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就是要规避商业机密的理由。
    但是这里一方面是没必要,另一方面……也没证据,就一份合作协议,这玩意是不够的。
    双方陈述完,接下来就是举证质证,周云的证据就是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以及对方的两份答复书。
    而被告这边则是拿出了很多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当初和承包方也就是康得建筑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这些东西。
    用这个来证明罗弘轩申请的信息是商业机密。
    很快便来到了法庭辩论环节。
    周云率先开口道:“被告一在答辩称我方的申请没有明理由,我认为这简直荒谬!”
    这话刚出来,上面的审判长就眼皮一跳,赶紧敲了敲法槌道:“原告代理人,请注意一下你的发言。”
    周云马上表示注意,然后又道:“刚刚我用了一个不太好听的词来形容被告的答辩,主要是因为,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甚至都没有理解到信息公开的核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你可以你不知道这个,那在2019年,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的时候,司法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也过,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也就是,申请公开不需要理由,这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在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所以被告的意思是,我还得和你我监督你的理由?行使监督权需要理由?”
    这是在实务中被搪塞最多的情况,做过相关实务的都知道,最简单的套路,上来先让你写一个信息用途。
    就是你申请这个公开是做什么用的。
    很多人不知道,那人家让写就写,结果写了后人家又了,你看你是用做这个的,那得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行了,你慢慢准备吧,到了这一步已经入套路了。
    到这里,周云笑道;“你不会连你们司法部门的老大……咳咳负责人的话也不知道吧?”
    审判长又敲响了法槌:“原告代理人,注意一下自己的情绪,不要老和本案无关的事,警告一次。”
    周云撇撇嘴,还能不能让人好好话了。
    事实上《条例》其实有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明理由。
    你看,就是一个简单的扩大化,人家规定是申请的数量和频次超出合理范围,那可以要求明理由。
    但实务中呢,反正就是先让你理由……所以周云就要好好掰扯掰扯。
    他倒是无所谓,就怕对方不敢掰扯,这要是深入下去,那可就不好了。
    “第二个,是涉及商业机密,这更可……证据不足,《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而被告的举证无法证明所谓的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同样是实务中很容易混淆的一个点,不是因为涉及商业机密才不能公开,而是因为这个涉及商业机密,公开了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必须得证明“这是商业机密”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两点才行。
    如果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就算是商业机密也能公开。
    “而现在,这个第三方康得建筑公司早已经注销了近十年,我不认为公开该信息会对一个注销近十年的法人权益造成损害。”
    很简单的一个逻辑,法人不是人这个谁都知道,而法人注销,那就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
    那么很简单了,这个法人都“死”了,死了快十年了,然后你这个商业秘密公开了会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来来来你给我解释解释。
    对面的三个人被周云这一番狂风暴雨般的攻势给打懵了。
    他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攻击力这么强的行政诉讼律师。
    反正有那么一瞬间,司法局的这个人甚至都觉得对面的周云不是来打官司的,他就是来享受这种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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